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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T美國在台協會網站----www.ait.org.tw/zh/taiwan-relations-act.html

《台灣關係法 Public Law 96-8 96th Congress》
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並為其他目的。

法律的適用和國際協定
第四條:
1. 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將不影嚮美國法律對臺灣的適用,美國法律將繼續對臺灣適用,就像1979年1月1日之前,美國法律對臺灣適用的情形一樣。

定義
第十五條:為本法案的目的
1.「美國法律」一詞,包括美國任何法規、規則、章程、法令、命令、美國及其政治分支機構的司法程序法;
2.「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1949年10月1日起中華民國(R.O.C.)就已滅亡,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2758號決議案—「以蔣介石為首的中華冥國政府,已無國際法人資格代表中國,並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其聯合國常務理事席位」,目前在台灣島上的是「中國人流亡在台灣所組織的政府、簡稱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是國際法的規定----不得以「國家」的稱號、行「流亡政體」之實「中華冥國流亡政府在台灣(ROC-in-exile on Taiwan)」、或名副其實地說是一「非法霸佔台灣澎湖的戰爭犯罪流氓詐騙集團」,

1945年大日本帝國戰敗是將台灣的主權投降給盟軍,蔣介石當時是以接受盟軍最高統帥 麥克阿瑟將軍授權〈第一號將軍令〉代理盟軍暫管台灣澎湖,1949年10月1日起中華民國(R.O.C.)滅亡後、蔣介石因亡國已喪失盟軍一員將軍的資格、逃難台灣後在1950年3月復行視事自己當起「假台灣總統」、代理佔領兼流亡並假冒原本應由台灣人自組的『台灣民政府』,又以白色恐怖及38年56天戒嚴、加以中華民國(R.O.C.) 已亡魂稱號已往生憲法、借殼台灣還魂、模糊台灣的國際地位,當時〈舊金山和約〉及〈日華條約〉皆尚未簽署、大日本帝國天皇仍持有台灣澎湖之完全主權、本土台澎人當時仍是大日本帝國天皇的臣民,日本台灣及澎湖的悲慘世界及日本台澎人的政治煉獄從此開始,美國也是幫凶縱容蔣介石流亡詐騙集團在台為所欲為及為非作歹,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2758號決議案---「蔣介石的中華冥國政府喪失國際法人資格代表中國」,1972年9月29日日本廢除〈日華條約〉,從此本土台澎人「託附中華民國」的法源正式結束,流亡在台的中華冥國政府(ROC-in-exile on Taiwan)正式成為「法理流亡在台之中國政治難民」

中國國民黨戰爭犯罪流氓集團及中華冥國流亡在台非法難民詐騙政權(現以馬英九為領導人)、捏造1945年10月25日「臺灣光復」的歷史騙局、僅是冰山的一小角,背後的龐大利益就是非法劫收在台灣澎湖的所有日本人及台民的房地財產;1949年以4萬元舊台幣換1元新台幣澈底洗劫台民及台灣財產、1950年5月後又非法移轉所有日本人留在台灣之公有及私有房地財產並移轉登記為「中華民國國有」,更以「行政處分命令」將大批公有及私有日本人之房地財產移花接目非法登記為「臺灣土地銀行行產」及「中國國民黨黨產」,並以此為其選舉賄賂買票之黑金、及鞏固其延續殖民統治之政權,

中國國民黨戰爭犯罪流氓集團及中華冥國流亡在台非法難民詐騙政權(現以馬英九為領導人)、澈底違反海牙及日內瓦等國際戰爭法公約,1946年1月12日以行政命令非法變更本土台澎人為中華民國籍,1947年2月前後更全面掠奪台灣所有物資轉賣中國、造成通貨膨脹人民饑荒餓死、又非法移轉在台灣澎湖所有日本人及部分台民的房地財產因而激怒台民、終致爆發二二八屠殺台民事件,1949年非法改變台灣幣制「新台幣變成中華民國假幣」、非法徵兵強迫完全無相干的本土台澎人改效忠中華民國、非法強迫收征租金稅賦又徵地、更以白色恐怖及38年56天戒嚴非法殖民統治台灣澎湖,這些都是嚴重滅族及消滅台灣文化的戰爭犯罪及詐騙劫掠行為,全部永久不失追究時效、可向國際刑事法庭控告,

本土台澎人被澈底洗腦也一直受矇騙教育又甘願當中(華冥)國奴,不知要成立自己的政府、不知要發聲追討、不知要向國際控告,

台灣人民,
早該認清---『美國為台灣領土之主要佔領權國』、
早該瞭解---『中華台北僅是代理美國治理台灣之台灣治理當局』『台灣人民尚未有代表自己的政府』、
早該覺醒成立自己的政府---『台灣政府』、
早該向國際發聲、向國際刑事法庭控告---『中國國民黨戰爭犯罪流氓集團及中華冥國流亡在台非法殖民詐騙政權(現以馬英九為領導人)』、
早日驅逐---『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離開台灣澎湖,

台灣人民以為用全民民選的方式來選舉代表台灣人民的總統,但到頭來卻是一場「延續流亡台灣非法中國政權的世紀大騙局」,

藍綠共演瞞騙台灣人民的雙簧不會帶給台灣安全及台灣人民幸福,因為永遠是中華台北(中華冥國)的陷阱、更且是台灣人民的政治煉獄,

唯有自己勇敢站出來、不要再自己騙自己、該是共同成立心中的正義政府的時候了,放棄陳舊的「等人來救」心理、才是現代世紀的公民。

2013年10月10日中華民國民進黨陳其邁說:「公投法是『藍綠聯手』惡法」、2013年9月16日中國國民黨甫卸任書記長賴士葆說:「行政部門老是在上游拉屎,底下清都清不乾淨,還嫌我們清得姿勢不好!」


1950年3月13日中華冥國蔣介石在陽明山革命實踐研究院的言講:「我自去年一月下野以後,到年底止,為時不滿一年,大陸各省已經全部淪陷。今天我們實已到了亡國的境地了!但是今天到臺灣來的人,無論文武幹部,好像並無亡國之痛的感覺。所以我今天特別提醒大家,我們的中華民國到去年年終,就隨大陸淪陷,而幾乎已等於滅亡了!我們今天都已成了亡國之民,而還不自覺,豈不可痛」。

1960年6月10日美國華府聯邦高等法院的判決(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No.15487):【第1頁:『台灣不是一個國家、亦非歸屬任何一個國家之部份,台灣的地位「正處懸置」。』(Page 1: “Formosa is neither a country itself nor part of any country, its status being in limbo.”)】,【第2頁:『從我們聯邦政府國務院的觀點來看,沒有任何協議如傳言般已將台灣的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Page 2: “But in the view of our State Department, no agreement has ‘purported to transfer the sovereignty of Formosa to (the Republic of ) China’.” )】。

2008年3月18日,美國華府聯邦地方法院判決(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No.06-1825 (RMC)):【第9、10頁:『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時,台灣的主權是一未定問題。』(Page 9、10: “at the end of World War II, the sovereignty of Taiwan was an undecided question.” )】,【第11頁:『本土台灣人(The people of Taiwan)---原告等近60年來無國家、無國籍,最後有關台灣地位的完整清楚文告,是麥克. 阿瑟將軍1945年所發布的〈最高統帥第一號將軍令〉。』(Page 11: “Plaintiffs have essentially been persons without a state for almost 60 years. The last completely clear statement of authority over Taiwan came from General MacArthur in 1945.” )】。

2009年4月7日美國華府聯邦高等法院的判決(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No.08-5078):【第2頁:『美國與中國過去60多年來爭吵不休之關係,致使本土台灣人一直生活在政治煉獄中。之間,台灣人亦長期處於無國際社會一致承認之政府。確切地說:「台灣人生活在無國際社會確認之國籍身分,並且影響人民的日常生活」。』(Page 2: “America and China’s tumultuous relationship over the past sixty years has trapped 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 in political purgatory. During this time the people on Taiwan have lived without any uniformly recognized government. In practical terms, this means they have uncertain status in the world community which infects the population’s day-to-day lives.”)】,【第2頁:『日本在第二次世界戰爭戰敗之後,於1945年將台灣的主權投降給盟軍。』(Page 2: “ After its defeat in World War II, Japan surrendered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to the Allied forces in 1945.”)】,【第3頁:『1949年,中華民國因中國國民黨人與中國共產黨人內戰而滅亡,中國落入中國共產黨人手中、並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迫使中國國民黨人流竄台灣、並在台灣成立以蔣介石為首之中華民國流亡政府。』(Page 3: “In 1949, China’s civil war—a battle between Chinese nationalists and communists—ended; mainland China fell to the communists and becam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forcing Chiang Kai-shek to flee to Taiwan and re-establish the Republic of China (“R.O.C.”) in exile.”)】,【第3頁:『《舊金山和平條約》並無將台灣的主權宣告給哪一指定的政府或國家。但卻僅定義美國為台灣領土之主要佔領權國。』(Page 3: “The SFPT does not declare which government exercises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It does generally identify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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